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儿童公共政策研究人才队伍。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快教育、儿童医学、托育专业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等相关专业。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将儿童友好相关职业(工种)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