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乡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计划,统筹配置城乡师资,发挥优质学校示范辐射作用,完善强校带弱校、城乡对口支援等办学机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