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环境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设施符合儿童生理需求、建筑符合儿童安全要求、医疗保健服务更加优质高效为重点,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