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乡村儿童需求,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加大投入,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支持公益慈善机构、企业等参与乡村建设,打造儿童专属公共空间,推进儿童友好乡村建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