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大型商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医疗机构、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