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退出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