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退出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