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