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相关责任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