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体系,推进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