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四)建立全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制定、拟定物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监督管理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