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落实改造资金分担统筹责任,改造完成后由专业经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和维护。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业主专有部分的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设施设备(不含计量装置)的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鼓励产权单位、业主大会将闲置的土地、房屋改造为配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旧住宅区品质。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