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三条有效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未全部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区域,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召集相关业主协商,制定维修费用的分摊方案。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服务区域,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