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严重损坏;

(二)电梯故障;

(三)消防系统故障;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五)玻璃幕墙炸裂;

(六)排水管道爆裂;

(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八)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