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