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财物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宣布解散。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