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登记。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等文件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根据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社区建设等情况综合确定。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