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终止其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成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成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

(六)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的;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八)擅自将业主共有财产出售、出租、出借,侵害业主共有财产权益的;

(九)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