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成员负责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