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一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