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从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中产生候选人:

(一)社区党组织推荐;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鼓励引导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格员、楼(幢)长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