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授权开展活动,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拟订需要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报告;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交、再次筹集,及时组织应急维修;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配合、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物业服务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物业纠纷协商调解机制,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发布电子信息等方式,向业主公开业主委员会组成、成员分工及监督联系方式,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