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电子信息技术等形式征求意见,并留存相关原始资料。
采用集体讨论征求意见的,会议材料应当书面印发与会业主,安排专人完整记录业主讨论情况,并由业主签字确认;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会议材料送交每一位业主,业主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征求意见的,应当将会议材料通知到每一位业主,发送证明应当妥善保存;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日。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