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第十一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五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会议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告征集意见,并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参加,并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