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起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征集吸纳业主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决定草案的意见;

(六)列明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相关清单;

(七)起草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等级、服务费用等;

(八)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前款规定的内容,并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