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第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将下列资料报送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业主名册;(二)物业服务区域证明;(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四)竣工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备案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七)房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八)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