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将下列资料报送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业主名册;

(二)物业服务区域证明;

(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四)竣工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备案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房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

(八)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