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财政政策制定和资金保障。

农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监督、林业、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