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建立秸秆收集、储存、运输、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