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创新,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