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限时禁烧区焚烧工作方案,对秸秆限时禁烧区秸秆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剩余量进行调查统计,编制焚烧计划,确定焚烧的轮次、区域、地块和责任人等,实现动态错峰焚烧管理。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