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屯)五级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制定、落实秸秆露天禁烧网格化监管方案,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值班制度,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巡查督查。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