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屯)五级网格化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体系,制定、落实秸秆露天禁烧网格化监管方案,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值班制度,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巡查督查。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