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为旅游者提供物资供给、水电保障、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旅游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汽车旅游营地、露营营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