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旅游旺季车辆停放措施,在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站点和景区景点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等旅游车流密集地周边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对外开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