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规划预留、用地指标保障等方式,优先保障旅游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土地供应方式,实施点状供地模式,为旅游项目建设提供用地。

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等进行旅游项目开发。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