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全域旅游发展经费,用于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资源调查保护和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旅游企业扶持、乡村旅游发展等。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