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夜间公共交通服务和城市夜景照明等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丰富夜间旅游项目和产品供给,培育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