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支持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院校、科研机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依托自然生态资源、文化遗产资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古村落、旅游景区、工业农业示范园等建设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创新开发研学旅游产品。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研学旅游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