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支持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依托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建设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打造红色旅游产品。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利用红色旅游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