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依托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建设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打造红色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利用红色旅游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