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生态资源、民族医药和医疗产业资源,开发医疗、养老、养生等特色生态康养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