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举办地优势,鼓励和支持举办国际博览会、交易会、文化艺术交流会、学术研讨会等,促进会展商务旅游国际化。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