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支持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本区域优势旅游资源,开发相关旅游项目和产品,打造本地旅游品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