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域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推动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市人民政府可以综合利用法定节假日、各地地方性节假日,统筹制定旅游惠民鼓励措施,组织开展主题旅游推广活动,提升本地旅游吸引力。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