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为全域旅游预留发展空间。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