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为全域旅游预留发展空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