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本级政府编制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