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垂钓活动:

(一)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人工鱼道;

(三)港口码头、水库(坝)闸口一百米范围内以及输电线下、跨河桥梁上等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垂钓的区域。

禁钓区之外,可以进行垂钓。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