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钓获物,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