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钓获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