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信息化和网格化管理,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