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怠于采取措施治理危险房屋,或者房屋使用人拒不配合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义务,造成房屋出现重大险情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力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解危费用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解危救助申请。解危救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