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国有土地上的危险房屋采取大修、翻建等解危措施的,可以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费用,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按照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