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危险房屋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承担。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